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3月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其中对能源消耗及资源消耗、综合利用方面有如下规定。
三、能源消耗
(六)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 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以一水铝石矿或其选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 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2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1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135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脱硝)。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铝土矿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 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相关要求。堆积型铝土矿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GB/T18916.17)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贫富兼采以及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新技术应用。
(十一)利用铝硅比大于7的铝土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 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利用铝硅比大于等于5.5小于等于7的铝土矿原矿(或选精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利用铝硅比小于5.5的矿石生产氧化铝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氧化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2 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中 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工艺废水零排放。鼓励氧化 铝企业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碱消耗等新技术,加快多种形式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逐步减少赤泥堆存量。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大修渣、 铝灰渣等综合利用以及电解槽余热回收利用。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或铝合金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