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第三部分),该文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最近制定并公布实施。
三、产品质量与管理
(八)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整车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在出厂、销售前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产品速度、功率、电压等防篡改软硬件设计,鼓励采用物联网技术对篡改行为实时监控。
(九)企业生产或采购的充电器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要求,并通过产品认证。
(十)企业生产或采购的锂离子蓄电池产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要求,其生产企业应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生产或采购的铅蓄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应当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鼓励企业使用的其他新型电池满足相应的安全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十一)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动机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6)或《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T 12350)或更高技术要求的标准。企业生产或采购的控制器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6)或更高技术要求的标准。
(十二)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线束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线束》(QB/T 5242)或高于该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
(十三)鼓励企业或所属集团加大研发投入,针对消费者升级需求,发展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北斗高精度定位推广应用。企业或所属集团每年自主开发车型不少于10款、研发投入不少于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企业主要电动自行车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十四)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