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铜冶炼行业规划条件》)
三、能源消耗
(六)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 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七)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矿产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 180 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 100 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八)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 390 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 290 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九)铜冶炼企业应具备生产废水回用系统,含重金属废水及其他外排废水须达标排放,排水量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要求。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铜冶炼企业应加大对铜冶炼渣的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有效提高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过程中有利用价值的余热应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合理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冶炼烟气洗涤
污酸、砷烟尘等的资源化利用。
(十)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8%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 16 吨以下,铜冶炼生产工艺的硫捕集率须达到 99%以上,硫回收率须达到 97.5%以上。
(十一)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 98%以上。